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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工程中关于人员密集型场所的相关规定与解

发布时间:2018/9/20 14:21:11  点击:1184  来源:本站 作者:管理员
人员多么密集的场所才能称为人员密集场所?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对面积又有何要求?实际上,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已经对此有明确的术语解释:
 
《消防法》附则: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,医院的门诊楼、病房楼,学校的教学楼、图书馆、食堂和集体宿舍,养老院,福利院,托儿所,幼儿园,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,公共展览馆、博物馆的展示厅,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,旅游、宗教活动场所等。
其中公众聚集场所,是指宾馆、饭店、商场、集贸市场、客运车站候车室、客运码头候船厅、民用机场航站楼、体育场馆、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。
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》中关于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规定如下:
1.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㎡的体育场馆、会堂,公共展览馆、博物馆的展示厅;
2.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㎡的民用机场航站楼、客运车站候车室、客运码头候船厅;
3.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㎡的宾馆、饭店、商场、市场;
4.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㎡的影剧院,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,营业性室内健身、休闲场馆,医院的门诊楼,大学的教学楼、图书馆、食堂,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,寺庙、教堂;
5.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㎡平方米的托儿所、幼儿园的儿童用房,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,养老院、福利院,医院、疗养院的病房楼,中小学校的教学楼、图书馆、食堂,学校的集体宿舍,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;
6.建筑总面积大于500㎡的歌舞厅、录像厅、放映厅、卡拉OK厅、夜总会、游艺厅、桑拿浴室、网吧、酒吧,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、茶馆、咖啡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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